清酒来自禁止进口区域日料店判赔顾客6.43万元
发布日期:2023-02-20 01:30
11月9日消息据厦门晚报报导市民孙女士在日本料理店用餐,还额外买了5瓶清酒,经朋友警告,她才获知这款清酒来自禁令进口的区域。孙女士将对方告上法院。近日,思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,并做出一审判决。
双方争端清酒来自禁令进口区域,究竟谁不应担责今年4月16日,孙女士回到思明区的一家日本料理店用餐。用餐花上了2378元,此外她还买了5瓶清酒,花费6430元,每瓶1286元。孙女士喝了3瓶,还剩下2瓶。
经懂行的朋友警告,孙女士才注意到这款清酒来自日本新泻县,日文标签也表明“100%用于新泻县产大米”。孙女士说道,国家明令禁止从日本12个核污染区域进口食品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,新泻县就归属于禁令进口的区域之一。
而且,这款酒没中文标识,也不合规。庭审时,被告餐饮公司对孙女士的身份明确提出批评,指出孙女士不是确实意义上的消费者,而是为了提供赔偿金蓄意出售清酒。餐饮公司还回应,这款酒就是指正规化的进出口贸易公司订购的,即使孙女士拒绝赔偿金,也应当由源头供应商来承担责任。
一审判决餐饮公司不应遵守首负责任制,退钱并十倍赔偿金法院审理指出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发布公告,作为经营日本料理的餐饮公司并未严苛核实来源,贤把食品安全质量,销售产于禁令进口区域的清酒,归属于“经营坚称是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”。而且该清酒是进口预包装食品,无中文标签或说明书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,也不合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。
消费者不仅可以向经营者拒绝赔偿损失,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拒绝缴纳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。餐饮公司不应依法按照首负责任制不予赔偿金,不得以不存在上游供货商为由拒绝接受先行支付。由于孙女士早已饮用3瓶,又并未证明因饮用清酒导致的人身伤害,餐饮公司只需归还2瓶清酒的货款,但赔偿金改以5瓶清酒的总价计算出来,10倍即为6.43万元。
孙女士不应将并未饮用的两瓶清酒归还。法院一审判决,餐饮公司不应向孙女士归还货款2572元并缴纳赔偿金6.43万元。记者昨日从思明区法院得知,餐饮公司因上告一审判决,已向市中级法院驳回了裁决。
涉及链接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、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的影响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公布了《关于更进一步强化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》,该公告具体:自即日起,禁令从日本福岛县、群马县、栃木县、茨城县、宫城县、山形县、新泻县㈠、长野县、山梨县、琦玉县、东京都、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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